学校介绍
上海海关学院是海关总署唯一直属的全日制本科高等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53年的上海海关学校;1980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升格为上海海关专科学校;1996年4月,原国家教委批准更名为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设立上海海关学院,成为新设置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5月,学校获批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同时获批公共管理以及税务2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办学层次实现跨越,同年海关管理专业成为世界海关组织PICARD标准认证专业。2019年,学校获批1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和1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021年,学校设立上海海关学院临港国际校区,同时获批国际商务、翻译硕士2个专业学位授权点,顺利纳入上海市博士授予单位培育建设名单以及上海市博士后流动站建设筹备单位名单。 学校现设有海关与公共管理学院、海关与公共经济学院、工商管理与关务学院、海关法律系、海关外语系、公共教学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和检验检疫技术交流部等八个院(系);设置了海关管理、海关检验检疫安全、海关稽查、行政管理、物流管理、审计学、国际商务、税收学、经济统计学、法学、英语等11个本科专业和公共管理硕士、税务硕士、国际商务、翻译硕士4个专业学位点,分属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对标海关行业需求,围绕人才强校、关校合作、国际化三大发展战略,坚持立地顶天,依特做特,以特促强,走特色办学的内涵发展之路,培养符合海关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涉外型的高素质海关管理专业人才以及服务口岸物流和国际商务的外经贸专业人才,并积极开展海关理论研究和国际交流。学校同时承担海关系统中、高级干部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等任务;并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CO)的分工和亚太区域国家和地区的要求,逐步承担该区域海关人员培训任务,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学校以建设海关特色鲜明、服务国家战略、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一流高等学府为目标,主动跟进海关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海关贡献更多力量。 截止至2021年8月31日,学校拥有专任教师163人,其中教授18人,副教授49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比例为41%。具有博士学位教师97人、硕士学位教师56人,具有研究生学历教师的比例为94%。师资队伍结构合理,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学校设有海关管理研究所和海关法、海关风险管理、关税、海关公共关系、报关等研究中心,紧密结合海关改革发展和双边、多边、区域海关国际合作中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科学研究。2009年,学校获准设立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上海发展战略研究所工作室。公开出版学术期刊《海关与经贸研究》。 学校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占地面积521亩。下设苏州分校,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占地133亩。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学校建有现代化的教学楼、图书馆和先进的ATM校园网,教室都具备多媒体授课的条件;并建有数码阅览室、视听室、文娱活动综合楼、网球场、游泳馆、体育馆等配套设施,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校始终凸显以“爱国明志、开放博学”为内涵的“大学精神”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准军事化管理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学校始终以教学、科研、培训为中心,以学科专业建设为龙头,转变教育教学观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以德育为核心的综合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
校园风光


上海海关学院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上海海关学院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障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 2025 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校名、校址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上海海关学院。
第三条 学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西路5677号(邮政编码:201204)。
第三章 办学层次与办学类型
第四条 上海海关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全日制本科生(学制4年)招生资格。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本科办学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西路5677号。
第五条 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四章 招生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和海关总署的招生政策、规定;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招生方案;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全程参与、全面监督学校招生工作,严把阳光公示关、录取审核关,确保录取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受理招生录取方面的投诉。
第八条 学校设本科招生办公室,在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贯彻执行本校招生工作规定、章程和招生方案;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工作;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章 招生专业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专业:海关管理、海关检验检疫安全、海关稽查、税收学、经济统计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国际商务、物流管理、法学、英语。
第十条 学生毕业后面向社会自主择业。如报考公务员招考职位,必须严格遵循报考当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政策和规定。
第六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海关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经海关总署及教育部审核通过后,由各省级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年度学校无预留计划。
第七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收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考生。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教学培养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条件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报考海关管理、海关检验检疫安全、海关稽查专业的考生原则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建议不符合下列身体条件的考生,谨慎填报:
(一)男性身高不低于168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8厘米,体型匀称。
(二)双眼矫正视力均不低于0.6(标准对数视力4.8),无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
(三)五官端正,面部无疤痕等明显特征和缺陷,无各种残疾。
第八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本科各专业录取批次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海关管理、海关检验检疫安全、海关稽查专业录取的女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在省级招办投档考生范围内,按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
(一)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或未填报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二)按顺序志愿投档的考生,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档的考生,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若生源不足,将征集志愿。
(三)专业调剂和退档时,均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其中,政策性加分不累计且最高不超过20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二十条 总分相同的录取规则。
(一)报考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经济统计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总分相同情况下的录取规则。
1.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同分录取规则。
先比较数学成绩,若数学同分,则比较语文成绩,若语文同分,则比较英语成绩,若再同分,则比较理科选考科目。
2.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同分录取规则。
先比较数学成绩,若数学同分,则比较语文成绩,若语文同分,则比较英语成绩,若英语同分,再比较选考科目中最高分单科成绩,若同分,再比较选考科目中次高分单科成绩,若同分再比较考生志愿顺序,按各自顺序分别录取。
(二)报考非海关检验检疫安全、经济统计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总分相同情况下的录取规则。
1.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同分录取规则。
(1)文科考生。先比较语文成绩,若语文同分,则比较英语成绩,若英语同分,再比较数学成绩,若再同分,则比较文科选考科目成绩。
(2)理科考生。先比较数学成绩,若数学同分,则比较语文成绩,若语文同分,再比较英语成绩,若再同分,则比较理科选考科目成绩。
2.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同分录取规则。
先比较语文加数学两门合计成绩,若同分则比较数学成绩,若同分则比较外语成绩,若同分再比较选考科目中最高分单科成绩,若同分再比较选考科目中次高分单科成绩,若同分再比较考生志愿顺序,按各自顺序分别录取。
第九章 学历(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上海市教委、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学费6500元/学年(不包括教材费等),住宿费1200元/学年。如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调整后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第十一章 新生入学及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承诺绝不让一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可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取得学籍后,根据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二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监察小组、招生办公室根据本章程及学校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全过程落实阳光招生政策,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接待考生信访与投诉。
(一)学校接待地点:学校南大门招生信访接待室
(二)纪检监督电话:021-28991559
第十三章 咨询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一)咨询电话:021-28991053
(二)学校网址:https://www.shcc.edu.cn/
(三)学校本科招生网址:https://zs.shcc.edu.cn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对于各类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如有不一致,以学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上海海关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